一、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观上恶意串通行为人进行了串通行为并直接或间接的损害的第三人的利益;
(2)主观上,恶意串通双方都要求具有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且明知恶意串通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而故意为之。恶意的目的要求双方都具有,否则不属于恶意串通。我国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恶意串通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恶意串通的立案标准如下: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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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串通,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2、有以下特征: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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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民法典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主观上串通、损人利己,客观上实施了一定行为来达到目的。
从而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当然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