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的种类

时间:2024-04-22 作者:长沙律师

法律分析:明确政务处分主体和基本原则;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明确被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关于配套规定,为保障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得到落实,增强政务处分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草案对制定具体规定作了授权,规定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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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以下六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政务处分是由监察机关实施的。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政务处分是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只要违法违纪应当受到惩戒和制裁的话,都应该适用政务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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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内部处分决定,是行政内部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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